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4 代 理 人 姜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提出於本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公司法第2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9 月18日向本院聲請重整,未據檢附公司債權人及股東名冊,表明各該債權人之住所(居所)、債權、股份總金額及其權利之性質 (在債權,指有無優先權或有無擔保,在股份,指普通股或特別股),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古秋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