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1號
- 聲請人
- 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號14
- 代理人
- 姜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提出於本院。
理由
一、按「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公司法第2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9 月18日向本院聲請重整,未據檢附公司債權人及股東名冊,表明各該債權人之住所(居所)、債權、股份總金額及其權利之性質 (在債權,指有無優先權或有無擔保,在股份,指普通股或特別股),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