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4 代 理 人 侯水深律師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0日聲請閱卷。經查本件檢查人尚未提出檢查報告,為使檢查人得客觀依其檢查之結果提出檢查報告,不受已提出意見書之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影響,有致聲請人受重大損害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3 項規定,本件於檢查人提出檢查報告前,限制閱卷範圍,關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提出之意見書部分,暫不給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裁定如前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