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4 代 理 人 侯水深律師 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延長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9 月18日向本院聲請重整,經本院徵詢經濟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期局就聲請人有無重整更生可能之意見,並選任安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夏宜忠會計師為本件重整檢查人以檢查聲請人財務會計事項,提出檢查報告以供本院審酌,經核上開徵詢意見及檢查報告均已提出,本院原應於98年1 月18日前為本件重整聲請准許或駁回之裁定,惟聲請人97年12月12日聲請狀,載明聲請人已積極與債權銀行及協力廠商協商解決方案,已初步達成共識,應可自主協商解決債務,而無利用重整程序等語,本院斟酌上情,認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有延長宣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立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