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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尹良
  • 法定代理人
    林邦充

  • 原告
    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邦充(佳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行使職務人)代 理 人 賴中強律師 張勝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二號民事保全處分裁定延長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處分 (緊急處分)。 保全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90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90日。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佳鼎公司) 聲請公司重整,業經本院以97年度整字第2 號受理,並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裁定准予保全處分,上開保全處分裁定之效力期限即將屆至,惟因:聲請人公司之重整案,業經鈞院選任陳石城會計師為檢查人,依法檢查人應就公司法第285 條各款事項進行檢查並報告於法院,以為鈞院准駁重整與否之重要參考,故於檢查人完成檢查提出檢查報告於法院,並准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檢查報告表示意見,而於鈞院為重整准駁與否之裁定前,各該保全處分之理由仍然存在,是有繼續維持之必要;而聲請人公司業與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數位DV發展計畫」之業務合作及投資事宜進行磋商,並據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合作意向書表達高度參與意願,惟合作案之最終執行,仍應由將來法院選任之重整人做最終決定;至於聲請人公司與銀行團進行協商後,雙方共識為先由聲請人公司與爭議最大之大眾商業銀行進行債權爭議之協商,而大眾商業銀行業與聲請人公司達成合意,共同委任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謂兩造債務協商事宜提供專業意見,亦有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函在卷可參。綜上,而認有延長保全處分之必要,爰聲請裁定准予延長90日等語。 三、查,本院97年12月29日97年度整字第2 號民事保全處分裁定,係於98年2 月2 日黏貼本院公告處,依公司法第287 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187 條規定,其保全處分之期限至98年5 月4 日屆滿(原於98年5 月2 日屆滿,適逢假日順延),本院斟酌上開聲請人聲請意旨,認有延長保全處分之必要,其延長保全處分之期間如主文所示。 四、依公司法第28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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