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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乙○○宏泰成實業有限公司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4號原   告 乙○○ 被   告 宏泰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係專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其著作權之智慧財產權益受侵害而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依首揭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之規定,本件係專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自應由上開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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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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