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號原 告 蘇國信 黃保儒 陳斐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告 億昇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敏雄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洪順玉律師 蔡清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薛惠澤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⑴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⑵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⑶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⑷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7年度智字第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薛惠澤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1 年4 月3 日智院真101 技協4 字第1010001311號函附卷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由薛惠澤技術審查官於本院審理上揭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