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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號

原告
蘇國信
原告
黃保儒
原告
陳斐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告
億昇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敏雄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洪順玉律師

      蔡清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薛惠澤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⑴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⑵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⑶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⑷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97年度智字第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薛惠澤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1 年4 月3 日智院真101 技協4 字第1010001311號函附卷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由薛惠澤技術審查官於本院審理上揭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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