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8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 條、第3 條分別規定:「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由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於民國95年7 月間協商成立,約定每月償還新臺幣(下同)15,927元,惟聲請人當時任職凱撒琳股份有限公司月薪僅32,499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2,196元,已入不敷出,雖配偶每月有零星收入,但公婆聘看護照顧每天要2 千元,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致繳款7 期後毀諾,實屬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聲請人原於新光三越大有店美食街經營餐飲工作,但每月虧損1 萬元,長子就讀大一無工作能力,因前夫失業,故長子由聲請人扶養,另一幼子就讀小學三年級,由聲請人及現配偶共同扶養,而聲請人於98年4 月已失業,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本件更生程序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係失業中,無任何收入,其名下除有1 部車齡15年之自小客車外無其他財產,聲請人並表示配偶邱乾臺亦無法幫其履行之後更生方案每月需清償之債務等情(見本院卷第81頁訊問筆錄),而聲請人現年46歲,短期內也難覓有相當薪資之固定工作以履行將來之更生方案,即本件無成立更生之可能,並無聲請更生之實益。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因無收入來源,自無從提出合理之更生方案,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且又無從補正,依前揭條文意旨,爰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