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釋明本件更生聲請前,聲請人有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 三、提出債務人清冊(含債務人姓名、住所、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提供擔保,若無債務人,仍請載明無)。 四、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證據證明。 五、釋明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臺彎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列支付單位名稱嬇妃坊,新台幣31.938元為何種收入?為何未將此項收入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釋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內所有收入中,除東震股份有限公司所給付之支薪資外,是否含聲請人在家營業之收入?若有包含者,各自每月收入之數額、期間,並提出證據證明。又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在東震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收取薪資?七、聲請前二年內所有支出(含房租、生活費、勞健保費、水電費)之數額、期間,並提出證據證明。 八、釋明聲請前6 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