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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黃斯偉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除為日常生活所需之必要花費外,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就附表二所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財產實施強制執行程序(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86578 號),本院斟酌債務人僅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產,為其將來更生方案之基礎,且為杜防其財產減少,並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聲請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並依職權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古秋梅 ┌───────────────────────────┐ │附表一: │ ├───────────────────────────┤ │債務人甲○○對第三人麗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各項薪資│ │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 └───────────────────────────┘ ┌───────────────────────────┐ │附表二: │ ├───────────────────────────┤ │華南商業銀行 │ │美商花旗銀行 │ │荷蘭銀行 │ │遠東商業銀行 │ │台新商業銀行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永旺信用卡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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