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19號聲 請 人 甲○○(即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玉山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盟公司)之清算人,而該公司財產已顯不足清償債務,為避免虧損持續擴大,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宣告玉山盟公司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1 項、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9條第1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325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玉山盟公司前經聲請進行清算程序,其積欠之債務及現金及流動資產如下:㈠稅捐債務:計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下稱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暨罰鍰債權共新台幣(下同)2,912,239 元;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報勞保費暨滯納金債權共383,671 元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下稱健保局台北分局)申報健保費暨滯納金債權共248,044 元,以上共計3,543,954 元。㈡另其現金及其他流動資產合計僅有64,999元,有聲請人提出其財產狀況說明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6年7 月30日北區國稅中壢四字第0960004188號函、欠稅明細表、勞保局96年7 月31日保財欠字第09660104000 號函、保險費暨滯納金欠費清表、健保局台北分局96年8 月8 日健保北承四字第0960043537號函及債權金額計算書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斟酌上開債務,雖分屬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勞保局及健保局台北分局等機關,然稅賦、勞健保費乃國家基於統治權或社會福利措施對於人民所課徵之債權,雖由不同之政府機關分予課徵,依國家人格單一立論,玉山盟公司債權人仍應僅視為1 人,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對其宣告破產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