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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吳爭奇

  • 當事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45號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傑義即慶豐工程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聲請人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提出慶豐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証,如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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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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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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