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吳爭奇
- 當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45號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傑義即慶豐工程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聲請人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提出慶豐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証,如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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