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6號聲 請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振豐即新發工程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參本票並約遵守事2 、相對人吳振豐、甲○○之未省略記事之戶籍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簡易庭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