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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陳心婷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6號聲 請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振豐即新發工程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參本票並約遵守事2 、相對人吳振豐、甲○○之未省略記事之戶籍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簡易庭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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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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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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