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6號聲 請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振豐即新發工程行、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1 、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參本票並約遵守事項第一點);2 、相對人吳振豐、甲○○之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97年1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