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00號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