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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抗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抗字第2號再 抗告人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簡抗字第2 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8日本院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再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另非訟事件之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具狀敘明原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理由;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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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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