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抗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抗字第2號再 抗告人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簡抗字第2 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8日本院所為之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再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另非訟事件之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具狀敘明原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理由;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