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12號
- 聲請人
- 福眾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0八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柒仟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段,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848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6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5083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向本院聲請將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書面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以上均影本)各1 件,與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1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5083號、95年度裁全字第8484號、95年度執全字第4309號假扣押執行等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