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54號
- 聲請人
- 傳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假處分擔保金,惟未蒙裁定,故再為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已就其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6502號民事裁定所提存之新台幣119,000 元擔保金(本院96年度存字第4817號提存事件),聲請返還,由本院分案97年度聲字第737號案件受理,並已為准許返還之裁定,茲聲請人就相同事件復重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