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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54號

聲請人
傳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假處分擔保金,惟未蒙裁定,故再為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已就其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6502號民事裁定所提存之新台幣119,000 元擔保金(本院96年度存字第4817號提存事件),聲請返還,由本院分案97年度聲字第737號案件受理,並已為准許返還之裁定,茲聲請人就相同事件復重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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