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 請 人 欣進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陳秀柑即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嗣其依法供擔保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諸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0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055號假扣押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866 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暨97年度存字第700 號提存書等影本各1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假扣押、擔保提存、支付命令及97年度司執全字第582 號假扣押執行等卷證,查核屬實,則聲請人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前開確定支付命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