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4633號

通知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受 文 者:債務人轉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副本受文者: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旨:債權人即聲請人聲請21日內行使權利,說明:

一、債權人即聲請人之聲95年度裁全字第4633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933號提後,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在案,嗣本件假扣押之執行程序已經終結。聲請人欲聲請返還上開提存之提擔保利益人,如因前述假扣押之執行受有損害,請於收受本通知後21

二、台端若依前開通知行之證明,若逾期未向請人得另聲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同法第104 條第1 民事第中華民國97

                  中華民國97年 8月18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