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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慈家有機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846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臺北市政府90年度第1 期建設公債(第7 至10期附息票,票號:LJ-002523) 、面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債票1 張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629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4754號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業於97年1 月2 日經本院以96年度促字第55021 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爰依法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為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5萬9,790 元之借款債務(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8463號假扣押卷宗核閱稽詳),惟就同一債權,聲請人前於96年11月14日聲請本院以96年度促字第55021 號核發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業於97年1 月2 日確定,此有聲請人所提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憑,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支付命令卷閱明屬實。則聲請人於提存後,就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依督促程序取得支付命令確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而無庸聲請法院裁定,故本件並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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