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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6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聯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4121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物,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41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並通行相對人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同法第104 條之規定,得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之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本件聲請人係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412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而向本院提存所辦理假扣押擔保提存,有前揭提存書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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