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6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聯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4121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物,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41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並通行相對人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同法第104 條之規定,得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之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本件聲請人係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412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而向本院提存所辦理假扣押擔保提存,有前揭提存書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