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8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58號

聲請人
騏正光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順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前經相對人聲請鈞院96年度執全字第4849號假扣押執行查封,惟相對人就該假扣押事件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96年度裁全字第8817號假扣押裁定,並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1 號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嗣相對人以聲請假扣押裁定同一事由,對於聲請人提起返還買賣價金訴訟,繫屬本院97年度訴字第432 號審理中,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確實。揆諸首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本案既已經繫屬法院,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