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58號
- 聲請人
- 騏正光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順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前經相對人聲請鈞院96年度執全字第4849號假扣押執行查封,惟相對人就該假扣押事件迄未起訴,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96年度裁全字第8817號假扣押裁定,並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1 號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嗣相對人以聲請假扣押裁定同一事由,對於聲請人提起返還買賣價金訴訟,繫屬本院97年度訴字第432 號審理中,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確實。揆諸首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本案既已經繫屬法院,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