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79號
- 聲請人
- 盛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上格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89年度全十字第534 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7 萬元為擔保金,以本院89年度存字第46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自願拋棄債權且不再對相對人請求清償,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 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參照前開規定及說明,尚難謂其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其亦未證明其於訴訟終結後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等事實,復未證明相對人同意返還本件提存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