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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02號

聲請人
合信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栢峰
相對人
寶麗覆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羚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周柏峰」之記載,應更正為「周栢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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