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02號
- 聲請人
- 合信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栢峰
- 相對人
- 寶麗覆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羚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周柏峰」之記載,應更正為「周栢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