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3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30號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新兆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債務人
乙○○
兼債務人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119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97年度裁全字第1199號假扣押裁定後,並已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至今迄未起訴,爰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並提出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1199號裁定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199號假扣押卷宗及97年度司執全字第724 號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