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02號聲 請 人 宏泰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於民國97年3 月20日以超低於底價得標台灣電力公司台中營業處之電表箱採購投標,侵害相對人著作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曾聲請鈞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以新台幣(下同)25萬元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在75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相對人並於提供擔保後,聲請台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146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查扣聲請人財產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955號裁准相對人以25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在75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嗣相對人於供擔保後聲請台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1462號執行事件查扣聲請人財產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及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本案對聲請人提起訴訟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