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72號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大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8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7062號假扣押裁定,以鈞院96年度存字第5629號提存事件提存新台幣15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以鈞院96年度執全字第4292號實施假扣押;茲因兩造間本案訴訟(本院9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 號,聲請人誤植刑事案號「本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4 號」)業已達成訴訟上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假扣押擔保金,聲請人並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發還 本件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執行命令等影本各1 件及和解筆錄正本1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曾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並聲請假扣押執行相對人大昱交通有限公司之財產,嗣其對相對人2 人提起上開附帶訴訟,並於法官前成立訴訟上和解,相對人大昱交通有限公司無條件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和解筆錄正本1 件在卷可稽,並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首開說明,聲請人就相對人大昱交通有限公司部分,即無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返還上開提存物之必要。至於就相對人乙○○部分,其於上開和解筆錄中並未表示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提存物,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有此同意之意思表示,聲請人稱相對人乙○○同意返還本件提存物,亦屬無據。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