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亞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受任人之身分關係存在與否涉訟,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