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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8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告
新意向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錦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 萬2,2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3,1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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