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6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New
- 訴訟代理人
- 黃暖琇律師
- 被告
- 萬鈞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另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 元(依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每股金額為100 元,故1000股為1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總價額核定為1,750,000 元(1,650,000 +100,000=1,75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32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