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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6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告
乙○
原告
New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告
萬鈞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另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 元(依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每股金額為100 元,故1000股為1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總價額核定為1,750,000 元(1,650,000 +100,000=1,75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32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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