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7 萬7,8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2,1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