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6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