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6號
- 原 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清傑律師
- 被 告
-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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