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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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