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7號
- 原告
- 泳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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