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6號
- 原告
- 全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被告
-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9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