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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郭琇玲

  • 當事人
    全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全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告 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9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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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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