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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6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告
乙○ ○○○○○○
原告
ini
原告
000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告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1 萬8,679 元(即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69 萬6,587.629 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本院時97年7 月16日台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 美元對新台幣30.425元比例折合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6,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訴訟代理人陳丁章律師具狀提起本件,固據提出民事委任狀1 份,惟本件原告係外國法人,該委任狀是否確係由該外國法人委任尚有不明,有待證明,原告應於上開同一期間提出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證明,逾期不補,仍駁其訴,均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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