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桃園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