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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2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詠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告
荃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其訴之聲明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股東與公司之間係出資之法律關係,董事與公司間是委任之法律關係,二者迴然不同,且在有限公司,董事係從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公司法第108 條第1 項參照),故有限公司之董事者必為股東,然股東並非一定為董事,原告上開聲明,顯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又上開聲明均係關於受任人(董事)、出資人(不一定是金錢,或為勞務、或為技術)之身分關係存否而涉訟,應認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每項(股東、董事之法律關係各一)新台幣(下同)3,000 元,合計6,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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