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9號原 告 甲○○ 被 告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72,554 元(以原告請求之美金174,743 元乘以起訴日即民國97年9 月3 日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1.89 折計新台幣,即174,743x31.89=5,572,55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