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5號
- 原告
- 皓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081 萬6,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081 萬6,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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