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9號原 告 翌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