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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告
協有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皇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7,4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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