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80號原 告 甲○○ 被 告 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