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94號
- 原告
- 桃園縣中壢區漁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怡卿律師
- 被告
- 綠色森林廣告有限公司
- 被告
- 寄桃園縣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23,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