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77號
- 再審原告
- 沛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再審被告
- 裕盛模具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88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