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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7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77號

再審原告
沛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裕盛模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88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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