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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84號

原告
尚効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被告
模里西斯商新西蘭乳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64,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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