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1號
- 原告
- 易得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巨豐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兩造約定系爭土地買賣價格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9 萬1,5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 7,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