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41號
- 原告
- 華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上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41號履行協議事件,雖據其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依原告本件主張之訴訟標的,經本院核定其價額為3,025,552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前揭部分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29,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