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66號
被告即
- 反訴原告
- 昶昇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君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7,6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