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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66號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昶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7,6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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