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66號原告即 反訴被告 鄧國璋(即良成企業社) 樓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昶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莊守禮律師 徐瑞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