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66號
- 上訴人
- 乙○○即良成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昶昇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有關本訴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 萬6,8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1,197 元;有關反訴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萬3,0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萬8,9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