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66號上 訴 人 乙○○即良成企業社 被 上訴人 昶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有關本訴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 萬6,8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1,197 元;有關反訴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萬3,0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萬8,9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