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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66號

上訴人
乙○○即良成企業社
被上訴人
昶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有關本訴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 萬6,8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1,197 元;有關反訴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萬3,0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萬8,9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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